關于收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云南羅平鋅電股份有限(以下簡稱“”或“羅平鋅電”)分別于2018年6月24日及6月25日收到曲靖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曲環處告[2018]8號)及《行政處罰決定書》(曲環罰字[2018]7號),上述文件系同一事項,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一、主要內容曲靖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6月22日對進行了調查,發現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固廢堆場未按規定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 2、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3、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5、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6、不按規定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款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曲靖市環保局于2018年6月2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曲環處告[2018]8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于2018年6月24日出具情況說明,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不要求聽證。因此,曲靖市環保局決定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具體為:1、改正固廢堆場未按規定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的違法行為,對一般固廢堆場采取有效的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措施,對危險廢物渣庫采取有效的防流失措施,限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2、改正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違法行為,水淬渣等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堆存,不得混堆,限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改正;3、改正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立即將丟棄在雨水溝、綠化帶的廢渣和運輸過程中拋撒的廢渣進行清理并規范處置;4、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的違法行為,對一般固廢堆場采取有效防治揚塵措施;5、改正違反規定設置的排污口的違法行為,立即拆除(封堵)初期雨水收集池設置的活動閘門排口;6、改正不按規定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違法行為,公開因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行政處罰(曲環罰字﹝2016﹞9號)信息。二、罰款53萬元。其中:1、對固廢堆場未按規定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的行為,罰款10萬元;2、對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罰款10萬元;3、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行為,罰款10萬元;4、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的行為,處以罰款10萬元;5、對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行為,罰款10萬元;6、對不按規定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行為,罰款3萬元。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曲靖市環保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曲靖市環保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對的影響本次的處罰金額預計不會對經營業績造成重大影響。目前,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進行停產整治,正在積極推進整改措施,后續整改及恢復生產情況,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披露義務。特此公告云南羅平鋅電股份有限董 事 會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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