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和《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規中關于“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系統”、“使用城鄉供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的要求,進一步推動全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提升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促進節水減排,協同推進城市建設。部分通告如下:
一、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物,必須配套建設雨水收集系統,其配套標準為:每一萬平方米規劃用地面積配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有效容積不小于100立方米。具備條件的,可采用天然洼地、池塘、自然水體等配建生態型雨水調蓄利用設施。
二、需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建設項目,其雨水收集利用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居民住宅小區或單位,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其內部的綠化、景觀、環衛用水,不得直接使用市政自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