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雨水收集要“保障安全”。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是實現水的社會循環的基礎。多年來,城鎮雨水處理領域一直缺少一部國家層面專門的法律法規,行業對《條例》盡快出臺的呼聲很高。有理由相信,《條例》出臺勢必對推動實現城鎮雨水系統的健康循環具有舉足輕重的積極作用。
二、雨水收集要“尊重自然”。這一原則是統領性原則,體現了“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也符合城市開發建設要“限度地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生態環境的破壞”的精神。通過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體現了低影響開發理念和尊重自然的理念。
三、雨水收集要“綜合利用”。《條例》從規劃、設施建設及政策鼓勵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進雨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的制度措施。同時,《條例》明確了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方式,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這對于防止城市水環境污染,及雨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創造了政策條件。
四、“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鎮健康水循環的重要工程,其系統布局直接關系到對水的自然循環的影響,雨水收集因而必須統籌規劃、配套建設。要確保兩個配套:一個是城市開發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配套,另一個是城鎮雨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各項子系統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