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鄉規劃法》和《
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城市專項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從加強雨水徑流管控的角度提出城市層面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綠色發展的頂層設計,明確修復城市水生態、改善城市水環境、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城市水資源承載能力的系統方案。
專項規劃成果產出至少應包括以下三部分內容:一是確定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態格局,明確城市河湖水系、濕地、林地、低洼地等天然體的保護范圍,納入城市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藍線綠線管控范圍,科學劃定排水分區,明確豎向管控要求;二是按照城市自然水文特征、C等生態本底條件,根據“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安全質量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目標,明確城市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水環境質量、城市內澇防治、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等規劃管控指標;三是與相關專項規劃在水質與水量、生態與安全、分布與集中、綠色與灰色、景觀與功能、地上與地下、岸上與岸下等方面協調關系,針對水生態、水環境、水安全、水資源等方面的問題,提出源頭減排措施、排水管渠、調蓄設施、泵站、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綠色基礎設施等建設任務、布局和規模,并落實設施用地。
如圖1所示。專項規劃的成果應納入現行城市規劃體系中,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管控依據和支撐。
城市專項規劃要以水為紐帶,與城市水資源規劃、供水節水規劃、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規劃、排水防澇規劃、城市防洪規劃、生態環保規劃、城市豎向規劃、道路交通規劃、園林綠地規劃等專項規劃在管控空間、用地豎向、規模數量指標等方面做好協調銜接,從而實現不同專項規劃在同一城市空間的“多規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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