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缺乏是影響雨水收集的一大瓶頸。雖然雨水再利用設備運行維護費用是比較低的,但前期需要的一次性投入費用就相對較高了。一個項目一般需要十幾萬乃至幾十萬元的前期投入,各級政府財政資助有限,大部分投資需要建設單位自籌。目前社會資金投資回收渠道不暢,且回收周期較長,通常需要十幾年的時間,從而市場化資金進入動力不足。
開發商地塊的建設也可以加入一些雨水再利用的工程,比如可滲透路面的建設以及下凹式綠地建設的項目,通過雨水收集和再利用、增加可滲透面積等方式控制地表徑流。新建城區硬化地面中,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不應低于40%;有條件的地區應對現有硬化路面逐步進行透水性改造,提高雨水滯滲能力。與此同時,各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關于城市雨水利用的法規政策。
雨水再利用同時體現在其他法規文件中,規定已經歸納了鼓勵雨水收集這一方向。并且政府部門除新頒布的節水“十條”中提到的40%的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要求以外,基本沒有相應的剛性要求,更缺乏獎懲性的法律規定,使得我國的城市雨水資源化利用難以規范化和規模化發展。
但是過程中也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有關部門監管能力不足和管理機制不適合現實因素會影響城市雨水收集的實質性開展。由于管理部門對城市雨水資源化利用的重視程度仍然不夠,且缺乏相應的硬性要求,客觀上造成了監管能力建設較為滯后,致使違規或變相違規的現象較為普遍,如建設“迷你型”雨水收集利用系統應付檢查等,致使城市雨水資源化利用陷入“雷聲大雨點小”的尷尬局面。另外,城市雨水資源化利用的全過程,涉及城建、水利、環保、質檢等多個部門,部門間缺乏相應的協調機制,使得監管較為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