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應積極探索和建立有效的雨水收集項目的投入回報機制。為了能夠更好地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可以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科學界定雨水資源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建立起更為順暢的投資回收渠道,吸引有投資能力的社會團體、企業或個人加入到雨水資源化利用的建設項目中來。
政府部門應不斷完善和調整雨水收集的法律法規,為雨水的再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完善雨水資源化利用的法律法規。首先,將城市雨水資源化利用與城市建設、水資源優化配置、生態建設有效統一起來,納入到城市的建設規劃中。
其次,有關部門按照雨水收集工程統籌管理、部分地區試點先行的原則,可以選擇若干地區制定雨水收集的強制性要求,擇機出臺專門的城市雨水收集的管理辦法。可以先在缺水地區和水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試行出臺一些強制性要求,明確城市建設開發單位回收利用雨水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對一些新建建筑物,設定強制性的雨水回收設施標準,對于不達標者,不予驗收。
有關部門可以待時機成熟后,制定專門的雨水收集的管理辦法,對雨水再利用做出強制性規定。同時,有關部門應有針對性地細化、修訂現有規劃和技術規范,增加雨水資源化利用的內容。如在城市污水處理的技術規范中進一步強調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處理等。另外,制定雨水資源化利用的激勵辦法,如對雨水利用企業進行稅收減免或補貼等,調動參與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