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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鐘長鳴!北京市發布十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05-20 20:47:36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為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持續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形成震懾,現對2018年上半年涉及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三大類共十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第一類:大氣類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未安裝環保措施    2018年3月,大興區環保局對北京聯合建業制冷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在從事加工生產制冷設備過程中,生產加工泡沫保溫板的車間未安裝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環保設施,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大氣環境,對周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大興區環保局對該單位處以八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環保設施;無法封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案例二:未按規定防治揚塵污染    2018年3月,門頭溝區環保局對北京首鋼魯家山石灰石礦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礦區內料堆未完全苫蓋,產生揚塵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門頭溝區環保局對其處以十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案例三:工業企業不正常運行環保措施    2018年3月,通州區環保局對日超工程塑料(北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車間正常生產,但擠出工藝廢氣處理設施出現故障,未及時維修,凈化設施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廢氣未經有效處理即排入大氣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通州區環保局對其罰款三十萬元,并將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門,相關責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環保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屬于典型的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的行為。企業日常生產過程中應加強巡查和管理,環保設施發生故障的應及時維修,保證設施正常發揮作用。    案例四:餐飲企業不正常運行環保措施    2018年6月,昌平區環保局對北京呀米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使用的油煙凈化設施長期不清洗,存在滴油漏風問題,導致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油煙直接排入大氣。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昌平區環保局依法對設施、設備進行查封。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飲食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應當設置油煙、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規定,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違法排污的應當查封、扣押。    2018年1月8日,北京市制定并發布《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488-2018),規定了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注:“非甲烷總烴”為表征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的一種指標)三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提出了凈化設備的運行操作要求,全面控制餐飲業的大氣污染排放。該標準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油煙和顆粒物限值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非甲烷總烴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餐飲企業一方面應加強對凈化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另一方面,也應及時了解法律法規的要求,與自身的環保管理、污染物排放進行比對,提前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    案例五:氮氧化物超標排放    2018年2月,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對華北電力大學燃氣鍋爐進行日常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所使用的熱水鍋爐沒有進行低氮改造。經檢測,鍋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濃度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責令其十日內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達標排放作了明確的要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對各種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也做了明確的規定,鍋爐單位應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案例六: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    2018年5月,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對安姆科軟包裝(北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該單位正在進行包裝材料印刷作業,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但在對該單位廢氣總排口進行檢測時,發現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開發區環保局對其罰款十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自 2018年5月 25日起至 2018年7月9日止限制生產。
   揮發性有機物是生成細顆粒物(PM2.5)的重要前體物,是當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的三大重點之一。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噴漆、印刷等工藝的企業,應該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揮發性有機物達標排放。    案例七:重污染預警期間未按規定停產    2018年1月13日0時—15日24時,北京市啟動了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執法隊員在檢查中發現,豐臺區北京時尚印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在區經信委確認的停產企業臺賬中,但是該企業未按要求進行停限產,仍在重污染期間進行產生有機廢氣排放的膠釘作業。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對其處以五萬元罰款。
   作為生產經營企業,在創造價值的同時,也應擔負起社會責任,履行環保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應對重污染。 第二類:水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利用暗管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污    2018年4月7日,平谷區環保局對從事洗衣服務活動的北京千盛潔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利用水泵和臨時軟管將污水處理設備沉淀池內的污水直接排到廠區南側墻外。經檢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平谷區環保局對該單位處以二十萬元罰款,并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相關責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產生的污染物,須經相配套的環保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企業有責任加強對環保設施的運維管理,不及時維修或者不按規程操作,致使環保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行為,屬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以這種方式違規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還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案例九:利用滲井,滲坑違法排放污染物    2018年6月19日晚,北京市、區兩級環保、公安部門對通州區張家灣鎮小耕垡村瑞正園農莊內一無名洗衣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洗衣廠未建設相配套的水環保設施,洗衣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廢水通過暗管排到廠區南側的一處滲坑內。經檢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通州區環保局對其處以十萬元罰款。目前,相關責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屬于對環境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除實施行政處罰外,還要對實施該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公安部門處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第三類:土壤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被刑事拘留    2018年3月13日,北京市、區兩級環保、公安部門檢查發現,順義區趙全營鎮去碑營村存在一非法處置廢機油窩點。現場檢查時大院內東北角露天堆放著40余桶(200L)廢機油,經營者對廢機油進行簡單過濾后再利用,將沾染大量廢機油的殘渣隨意排放至存放點西側1米處無任何防滲措施的土溝內。經測算,僅對被污染土壤進行處置的費用就高達三十六萬元。根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目前,相關責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隨著國家對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的加大,刑法作為懲罰力度最大、震懾效果最強的法律手段在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環保、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互相銜接成為打擊嚴重污染環境行為的利器。企事業單位尤其是涉及對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排放、處置的單位,更應當自覺守法、嚴格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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