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公平競爭,信守行業職業道德,勤勉盡責,謹慎執業,積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自覺接受政府和行業管理及社會監督,自覺遵守本守則。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應當樹立職業風范和社會公信力,共同維護行業的整體形象。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必須在資質能力和業務范圍內以本所的名義統一接受委托、承接業務。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統一執業標準,統一內部質量控制制度,統一財務核算,統一固定辦公場所。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借助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的權力和影響,壟斷一個行業、部門、地區或單位的相關業務;
2.允許他人或其他單位以本人或本所的名義承接、承辦業務、簽署報告;
3.為排除競爭對手,以低于本所向市注協備案的收費標準下限提供服務為手段招攬業務;
4.在約定的收費金額之外向客戶索取其他酬金、財物、股權或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給予業務收入分成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好處;
5.采取向客戶及有關單位示意某種關系、利誘或欺詐客戶、直接或間接對客戶進行脅迫等方式招攬業務;
6.為招攬業務,支付介紹費、傭金或其他好處;
7.對業務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借刊登招聘啟事、遷址公告等宣稱自己具有事實上不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經驗或資質,作夸大、不實宣傳;
8.注冊會計師掛名、兼職、跨所執業或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利用虛假材料騙取注冊、年檢;
9.后任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審計等鑒證業務以及相關業務時蓄意侵害前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10.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故意詆毀、誹謗或誣告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及從業人員;
11.冒用他人或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執業或簽署報告。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任職的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違反職業道德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1.利用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漏洞,竊取、泄露、篡改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信息、數據材料、工作底稿等,侵犯會計師事務所的商業秘密;
2.利用個人掌握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商業秘密或重要客戶信息的機會,以個人或新入職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與原會計師事務所在同一客戶、同一業務中展開競爭;
3.違反會計師事務所的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給會計師事務所造成重大利益損失,或致會計師事務所聲譽受損;
4.離職后鼓動、拉攏、威脅原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跳槽到競爭對手、服務對象或為其本人服務;
5.其他有損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必須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相關制度,規范執業程序,提高執業質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質量標準或依價論質。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以應有的職業謹慎計劃和執行審計、驗資等鑒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