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2017森林消防專用車免車購稅指標
發布時間:2019-01-09 18:31:05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下達2017年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的通知》,對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158輛森林消防指揮車、191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和68輛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8年6月30日。
公告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定,現就下達2017年森林消防專用車輛免稅指標有關事項發布通知。
公告明確,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17年158輛森林消防指揮車、191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和68輛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指標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8年6月30日。
公告要求,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免稅車輛指標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
公告強調,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財政、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審批,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
1.2017年森林消防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docx
2.2017年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docx
3.2017年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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