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5月1日起繼續降低社保費率
發布時間:2019-01-09 18:19:10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公告稱,為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企業發展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就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事項發布通知。
自2018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19%的省(區、市),以及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9%的省(區、市),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個月的,可階段性執行19%的單位繳費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區、市),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降低費率的期限暫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調費率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達到合理支付月數范圍的,停止下調。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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