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無須再往返兩地
發布時間:2019-01-08 15:57:16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制發了《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確保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平穩運行,適應稅務機構改革需要。
此前,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近期,隨著省及省以下國稅、地稅合并為新稅務機構并陸續掛牌,103號文中關于“兩地四局”的工作職責也應當相應調整和明確。
《公告》指出,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跨區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實時共享;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
《公告》還明確,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后,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此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信息,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并適時對納稅人已抵減稅款、在經營地已預繳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疑點的,及時推送至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稽查部門組織應對。
據悉,《公告》已于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縣新稅務機構分級逐步掛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工作仍需按照103號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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