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積極財政政策中的增值稅減稅
發布時間:2019-01-08 15:13:12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近期,積極財政政策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我國積極財政政策的理論是在上世紀90年代提出的,主要指通過發債及減稅兩大手段,達到運用宏觀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拉動經濟增長的目標。筆者在此著重在減稅的問題上探討如何發揮積極財政政策的作用。由于增值稅是我國的大稅種,并且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建立現代稅制以來最重要的稅制改革,也是我國減稅的撬動點,因此本文重點探討增值稅的減稅問題。
從宏觀數據看增值稅增長
從宏觀數據去看,根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18年1~6月國內增值稅為33600億元,同比增長16.6%。但稅收收入占比卻發生了變化。2017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決算數,國內增值稅為56378.18億元,稅收收入為144369.87億元,占比39.05%。2018年上半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的稅收收入為91629億元,增值稅占比36.67%,同比下降了2.38個百分點。同期,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國內生產總值為418961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6.8%。
社會關注為什么稅收的增幅與GDP的增幅不能同步。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的核算公式與GDP的核算有較大差異。GDP的核算有三種方法,分別為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季度GDP以生產法為基礎進行核算,年度GDP采用生產法和支出法進行核算。
以生產法為例,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投入,總產出指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所有貨物和服務的價值,中間投入指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過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資產貨物和服務的價值。而增值稅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為簡易計稅方法,其與中間投入毫無關系,直接用銷售收入作為確認計算增值稅的基礎,因此對于采用此種計算方法的企業而言,其所統計的GDP是增加值的概念,而統計的增值稅卻是銷售額計稅的概念,因此,二者之間的增長難以對應。
另一種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是一般計稅法,銷項稅額確實與產出密切相關,社會不同規模、不同產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企業只要銷售行為發生、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則必須納入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范圍。但GDP的核算統計的常住單位是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意味著除了法人,個人也需繳納增值稅,納入增值稅總額的統計中。從中間投入去看,GDP的核算,中間投入僅要求一是與總產出的計算范圍保持一致,二是本期一次性使用。但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必須要求法律所允許抵扣的范圍,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也就意味著即使發生了中間投入,如果不符合法定允許抵扣的條件,在一般計稅法下,增值稅的扣除部分會更少。通過兩種核算辦法的比較,可以得出結論,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多樣,涉稅范圍較廣,允許扣除項目核算更為嚴格,因此,其增幅難以與GDP同步。
從另一方面去看,新一輪的稅改所強調的是結構性減稅,這也是和全球減稅與財政可持續性增長的命題相呼應的。因此,雖然增值稅的增幅隨著我國企業的營業收入及利潤率的增長上升了(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8年1~6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營業收入總額達532851.9億元,同比增長10%;利潤總額達33882.1億元,同比增長17.2%),但從結構占比看,增值稅占稅收總額的比例是下降的,充分體現出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結構性減稅。
從稅收政策上看增值稅減稅
今年我國主要出臺了三大增值稅減稅政策,分別為增值稅稅率下降、統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以及允許部分企業增值稅留抵額退稅。
增值稅稅率下降是指根據財稅[2018]32號文,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此項政策的涉及面很廣,既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還包括租賃、建筑、房地產、運輸等多種勞務及不動產。按照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既然稅率全面降低了,原則上就應該全面降低稅收負擔。當然,為何仍有納稅人認為沒有降低稅負必然有其原因,下文將繼續分析。
統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指根據財稅[2018]33號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根據該項政策,應該是雙向利好。作為銷售方原適用一般納稅人的標準,稅率為16%或10%等,現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稅率為3%,降低了銷項稅額。另一方面,作為購買方而言,原來由于供應商超過了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或80萬元的標準就需要按標準稅率征稅,因此為了規避稅負,其有可能超過標準后就不依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購買方難以獲得合法的購買憑證,會造成會計及稅務上的問題。現統一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無疑會有利于提高納稅的遵從度,對購買方有利。
部分企業增值稅留抵額退稅是指根據財稅[2018]33號文,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和研發等現代服務業、電網企業允許進項稅額的留抵額予以退稅。具體計算的公式為: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退還比例,但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
以上計算,退還比例是關鍵,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一是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二是2015年1月1日后(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實際經營期間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以種情況為例,其涉及到的進項稅額分子分母均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但分子與分母的差異在于,分子的口徑小于分母的口徑,分子僅是包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三種最為規范的增值稅抵稅憑證,而分母的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就不僅包含分子的部分,還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等所包含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留抵退稅毫無疑問可以增加企業的現金流,有利于企業降低稅收負擔。
為何有部分企業反映減稅效果不明顯
從政策的原理上看,以上三項增值稅政策都是落實減稅的目標、實現積極財政政策的要求,那么為什么會有部分企業認為增值稅的減稅沒有落地呢?
筆者根據近期調研,談幾點看法:
一是減稅落地既受稅收政策的影響,也受市場環境及法律環境的影響。以降低稅率為例,由于2018年5月1日開始實行新的稅率,但有不少合同屬于跨期合同,也就是2018年5月1日前即已簽訂,但還有不少款項的結項需延遲到2018年5月1日后結算。那么按照新的稅法,2018年5月1日后結算的貨款,需要按照新的稅率去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在簽訂合同時由于執行舊的稅率,因此合同乙方向甲方的報價以“不含稅價格×(1+增值稅標準稅率)”,現增值稅標準稅率下降了,但合同總額不變,甲方便認為增加了其購買的成本,因此紛紛提出修改合同的訴求。表面上看,既然國家已經降低了稅率,甲方提出修改合同的訴求也合理,但一旦修改了合同,對乙方而言將產生較大影響:一是增加了其管理的成本,修改合同涉及多個部門;二是影響了其預算中的產值,雖然僅降低一個百分點,但對于一個中等規模的企業而言,可能修改合同、減少的產值就會超過1億元;三是由于銷售合同修改了,其必須與購進合同的修改聯動,如果進項無法修改合同,那么銷進項與進項就無法匹配,增大進項成本。因此,原本是非常利好的稅收政策,但要落實的時候,甲乙雙方會產生博弈,最后減稅的紅利要在甲乙雙方間加以均衡,如果乙方弱勢,則其無法享受到改革的紅利。
二是增值稅的管理效率依然有待提高。
從政策上看,明確的目標是減稅。但增值稅要降低應納稅額,必須考慮到動態的銷項與進項的平衡。而從企業微觀層面去看,銷售與各種銷售行為密切相關,進項與各種采購行為相關,如果企業對于這兩種核心業務之間的平衡缺乏管理效率,則要降低增值稅應納稅額是較為困難的。就大中型企業而言,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涉及業務越來越廣、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如果沒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恐怕難以對集團的經濟事項及涉稅事項進行有效管控,甚至要獲得具體的數據在統計上也要花不少時間。所以,增值稅的稅負降低還有賴于企業管理效率的提高。
三是增值稅的遵從成本依然較高。
根據增值稅的原理,稅負要結轉至最終的消費者,依賴于環環抵扣的方式。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運用以票抵扣的方式。我國目前主要依賴于紙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顯然,在數據時代,紙版發票抵扣的方式成本會較高,但我們為何不像澳大利亞等國家那樣,利用納稅登記號,用后臺信息的數據歸集而去進行抵扣?甚至連電子發票都可免去。
其實,關于業務流、信息流、資金流及發票流一致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的稅務管理。顯然,業務流如果可以與資金流、納稅信息流統一,成本必然會大為降低。我們為何要單設一個發票流?其主要功能在于反避稅。如果取消了發票,社會的誠信和征管體系可以有效地控制,稅收不會流失,遵從成本便可降低。但我們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增值稅的遵從成本與實際負擔的稅額之間,是一個兩難的問題。有些納稅人由于難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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