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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布稅務機構和稅務人員代碼標準
發布時間:2019-01-08 14:40:17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稅務機構和稅務人員代碼標準的通知》。每個稅務機構的代碼在全國范圍內是的,一經確定不再改變,不受行政區劃代碼調整、新增稅務機構、撤銷稅務機構等情況影響。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要求,保障稅收征管業務和信息系統整合工作有序推進,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機構代碼和稅務人員代碼標準,現按照稅務行業標準管理規定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機構代碼和稅務人員代碼標準主要內容     稅務機構和稅務人員代碼標準分別給出了代碼結構、編碼規則以及管理維護等內容,并結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前后的工作實際,明確了國稅地稅合并后對新成立稅務機構和新增稅務人員進行賦碼的轉換規則。     (一)稅務機構代碼     稅務機構代碼是標識全國范圍內所有稅務機構的識別碼,包括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代碼,該代碼廣泛應用于核心征管、管理決策等各類稅收征管業務和行政管理系統。     稅務機構代碼采用層次編碼法,共分6層,用11位阿拉伯數字表示。第1層1位數字,表示稅務機構類別(0-國家稅務總局,1-省級及以下稅務機構),其后每2位數字為1層,分別表示省、地市、區縣、鄉鎮、股級,具體編碼規則詳見附件1。     稅收征管業務系統中的稅務機構代碼使用11位定長碼,編碼不足11位時,按標準編碼規則在右側加“0”補齊。特殊情況下使用變長碼的,從左至右按層次選取編碼。但信息系統間進行數據交互共享時,使用11位定長碼,使用變長碼的需按照轉換規則補齊。     (二)稅務人員代碼     稅務人員代碼,是賦予稅務系統所有稅務人員的身份識別代碼,廣泛應用于核心征管、人事管理等稅收征管業務和行政管理系統。例如在信息采集、申報征收、稅收違法違章處理等稅收征管業務中,用于標識和記錄稅務執法操作的人員信息。     稅務人員代碼采用組合編碼法,共3段,用11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包括1位“稅務人員類型標志”、2位“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和8位數字順序碼。其中第1位,國家稅務總局人員使用數字“0”,省級及以下稅務人員使用“1”、“2”、“5”。具體編碼規則詳見附件2。     其中,計劃單列市的稅務機構和人員編碼要按本標準規定的編碼規則進行賦碼,并與所在省做好溝通銜接。     二、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期間代碼調整規則     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要根據“三定”暫行規定,按照“對納稅人辦稅的影響最小、對稅務人員業務操作的影響最小、對稅收業務信息系統調整最小”的原則,對轄區內的稅務機構和人員進行賦碼。     在對新成立的稅務機構進行賦碼時,總的原則是盡量保持原國稅系統機構代碼不變。國稅地稅機構改革后,地稅碼值停用,新稅務機構延用原國稅機構代碼;國稅地稅機構改革后成立多個稅務機構時,首先根據納稅人分布情況,使用一個原國稅機構代碼,地稅碼值停用,其他新成立稅務機構,優先選用已有國稅機構代碼,若改革前僅有一個相應層級的國稅機構代碼,則按照新編碼規則編制新增稅務機構代碼。     稅務人員代碼,總的原則是原有人員代碼盡量保持不變,即存量數據保持不變,增量按新規則賦碼。為了減少代碼調整的影響,保障信息系統數據的延續性,改革前原有稅務人員代碼不作調整,稅務人員類型標志位即編碼位仍然使用數字“0”、“1”、“2”,機構改革后,新增省級及以下稅務人員代碼的首位用數字“5”表示。     每個稅務機構的代碼在全國范圍內是的,一經確定不再改變,不受行政區劃代碼調整、新增稅務機構、撤銷稅務機構等情況影響。稅務人員代碼一人一碼,一經賦碼使用,本省范圍內保持固定不變。跨省調動的,可以重新賦碼。     各單位對稅務機構和稅務人員進行賦碼時,要加強管理查驗,嚴格執行上述要求,保證稅務機構和稅務人員代碼的固定性和性,不能隨意改變,避免出現“一人多碼、一碼多人”等情況。     相關法規:關于發布稅務機構和稅務人員代碼標準的通知     1.稅務機構代碼.doc     2.稅務人員代碼.doc     3.省、市、縣(區)稅務機構信息采集模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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