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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解讀高新和科技中小企業虧損彌補問題
發布時間:2019-01-08 14:39:34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以下簡稱《通知》),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創新、助力創新創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如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范圍、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擴大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等。這些減稅舉措,降低了企業創業創新成本,調動了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的積極性,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對提升我國創新能力和創新效率起到了積極作用。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這兩類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2018年7月11日印發《通知》,明確了延長這兩類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政策。為了確保上述優惠政策有效落實,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就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口徑、征管操作事項進行明確,以利于稅務機關準確把握執行和納稅人正確理解享受。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年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相關資格在不同的納稅年度會發生變化,《公告》條款明確,《通知》所稱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為準確理解《通知》規定的“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公告》條第二款對《通知》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解釋,即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1:一家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2014年虧損200萬元,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所得為0,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無論該企業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是否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用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彌補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2014年企業虧損2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1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     例2:接上例,該企業2019年起不具備資格,2019年虧損100萬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并不受影響。如果該企業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即準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如果到2024年還不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只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允許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     (二)明確具備資格年度確定方法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高新技術企業經過認定后,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3年;而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年評價后,賦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為此,《公告》分別明確了二者具備資格年度的確定方法。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確定方法。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了發證時間和有效期,為保證企業限度享受政策紅利,《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年度。舉例說明如下:     例3:某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發證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據《公告》規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2.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年度確定方法。科技型中小企業僅有入庫登記編號注明的年度,且需在每年3月底前進行評價。為此,《公告》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注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年度。舉例說明如下:     例4:某科技型中小企業,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編號注明的年度為2018年。根據《公告》規定,2018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三)明確企業重組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1.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虧損結轉彌補年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為此,《公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合并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條和本公告條規定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5:2018年A企業吸收合并B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不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B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吸收合并后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包括合并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應當分別處理,即合并后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其中合并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只準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彌補;合并前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有關規定計算后,準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如合并后A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合并后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包括合并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     2.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虧損結轉彌補年限。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為此,《公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條和本公告條規定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6:2018年A企業分立新設B企業和C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分立新設的B企業和C企業分別承繼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分立后B企業和C企業分別承繼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五)項有關規定計算后,無論分立后B企業和C企業是否具備資格,均準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     (四)明確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征管事項     為了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公告》第四條明確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政策,由企業自行計算申報享受,無須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即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五)明確公告執行時間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公告》是對其相關事項的具體細化,也應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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