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安徽7月22日電(記者吳貽伙 通訊員車恂)沒有目擊證人,沒有監控錄像,40歲的家政女工騎自行車上班時突然摔倒,由于頭部著地受重創,成了植物人。她究竟是怎么受傷的,將其送往醫院的“好心人”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肇事者?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起訴該案過程中,指導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實驗,補充了重要證據后最終鎖定這名“好心人”就是肇事者。2012年7月11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俞宗文有期徒刑兩年的判決。
2011年11月14日早上7點鐘左右,安徽省合肥市40歲的家政女工胡某某像往常一樣騎自行車到雇主家做家政,不料悲劇就在這天早晨發生。幾個小時后,胡某某的愛人接到了一個電話,讓他立即趕到醫院,說胡某某被車撞了。當愛人趕到醫院時,胡某某已經不能開口講話,此后也沒能醒過來。
好端端的一個人怎么就成了植物人?胡某某的家人根據醫院的監控錄像找到了將胡某某送到醫院的兩男一女——俞宗文夫婦和他們的一位工友。2011年11月20日,俞宗文在聽說新聞媒體報道此事后,也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事故并非自己所為。
據俞宗文向警方交代,他們夫妻兩人當天早上沿本市四里河路由北向南騎電動自行車逆行趕去做工,看到胡某某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就從旁邊超了過去,剛走出幾十米遠,聽老婆講后面有人摔倒了。他“熱心”地停車讓老婆去扶那個女的,自己則在一邊攔車,后來碰到工友周某某,三人一起將傷者送到了醫院。后來見傷者傷情嚴重需要轉院,自己手頭又有事,就離開了。俞宗文還向警方“透露”,當時還有一輛“可疑”的面包車超了過去。
“好心”的俞宗文,可疑的面包車,一時間該案迷霧重重,但警方經過偵查,還是認定俞宗文就是真正的肇事者,后對其取保候審。2012年2月27日,案件移送到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戴勇負責承辦此案。
戴勇審查相關證據發現,在胡某某遇到意外的時間點上,案發路段的監控錄像顯示當時除了俞宗文夫婦騎乘的電動自行車,并沒有其他可疑車輛經過,當然也沒有發現俞宗文所說的可疑的面包車,其他路人的證詞也證明了這一點。俞宗文的工友周某某證實,在案發現場他聽見俞宗文說“這件事也不是我一個人的責任”。當時路過的蒯師傅還聽見扶著傷者的女的對男的講“叫你早上不要帶這些東西,你非要帶”等等。
雖然所有的疑點都指向了“好心人”俞宗文,但戴勇綜合全案分析認為,現有的證據認定俞宗文就是肇事者還不夠充分,特別是俞宗文騎著電動自行車與胡某某同向行駛時是怎樣將其撞倒的,卷宗材料沒有交待清楚。戴勇想起修改后的刑訴法已經將“偵查實驗”筆錄列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之一,于是在將該案退查時建議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實驗以補充相關證據。
在戴勇的指導下,公安機關利用俞宗文當天騎乘的電動自行車和車后所綁的工作工具,通過實驗證實,俞宗文車上綁的瓷磚切割機右側頂端能撞到同向騎自行車的胡文菊左側臀部,而胡文菊左側臀部上有明顯傷痕,且兩者形狀吻合。拿到了偵查實驗筆錄,結合其他相關證據,戴勇心里有底了:“好心人”就是肇事者。
2012年3月26日,廬陽區檢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訴。起訴書就事發經過進行描述時說,事發當天,俞宗文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后座載其妻子陶某某,車后架橫向捆綁一臺96CM長瓷磚切割機,在超越同方向騎自行車行駛的被害人胡某某時,其車后捆綁的切割機撞到胡某某左側臀部外側,致胡某某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后,俞宗文未保護現場,也未及時報警,將胡某某送至附近醫院后駕車逃逸。經鑒定,胡某某的人身損傷程度屬重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廬陽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俞宗文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未靠道路右側通行,在超越同方向行駛的自行車時妨礙了被超越車輛的正常通行,且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俞宗文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某無責任。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俞宗文的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所有證據能得出俞宗文犯交通肇事、確切的結論,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俞宗文有期徒刑兩年。一審宣判后,俞某不服提出上訴。7月11日,合肥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