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福州鼓樓區一戶人家請了個保姆,可謂是“引狼入室”。這名保姆先后從雇主家偷走了價值24萬元的首飾和名表,拿去典當,再拿這些錢去還債和賭博。近日,鼓樓法院一審判處該保姆有期徒刑十一年。記者了解到,近年來,保姆偷雇主家中錢財,頻頻在福州出現。家政公司該不該為“問題保姆”負責,也引來不少爭論。
金飾、鉆戒、名表被保姆盜走換錢
鼓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7日至5月25日,靳某在被害人朱先生家中做保姆時,先后6次盜走黃金手鏈、項鏈、鉆戒等首飾20件和勞力士手表1塊。靳某將盜竊的財物中的19件黃金首飾和1枚鉆戒以及1塊勞力士手表拿到某典當公司典當,分別獲得6.6萬元和1.3萬元。之后,靳某將非法所得拿去還債和賭博。
經鑒定,贓物首飾價值20.8萬余元、勞力士手表價值3.4萬余元。最終,鼓樓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近年來,保姆偷盜雇主案在福州乃至全國頻頻出現,引起許多市民關注。
出現“問題保姆”家政公司不負責?
昨日,記者走訪了福州多家家政服務公司。當被問及如果出現保姆偷雇主家東西的情況,家政公司要不要負責時,這些家政公司的經營者均表示:“我們只是中介機構,為保姆和雇主牽線搭橋,如果保姆偷東西,保姆個人要負責,我們沒有責任。”
對此,福州不少律師認為,家政服務公司提供的是中介服務,保姆并非其雇員,兩者不存在勞動關系,雇傭方是家庭而非家政公司,所以,保姆如果做出損害雇主行為的事,并非其在家政服務公司的職務行為,而是其個人行為,家政公司通常不承擔責任。
不過,也有律師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家政服務合同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疇,所以,家政服務公司應當承擔保障雇主人身、財產安全的擔保義務。
而記者了解到,目前福州尚未出現家政公司為“問題保姆”造成的損失而賠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