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干活時意外受傷,今后再也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了,雇主除了賠償醫療費外,是否還應該給我一筆工傷賠償?”昨日,在達縣從事保姆工作的王女士向本報律師熱線咨詢。
保姆:干活受傷索賠遭拒
據王女士介紹,今年3月,通過親戚介紹,她到達縣南城三里坪某小區的何先生家當保姆。當時,王女士只是與何先生商定了口頭協議,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王女士的工作除了一日三餐做飯、清潔衛生外,還要照顧何先生5歲的兒子冬冬。4月中旬的一個傍晚,王女士一邊拖地,一邊陪冬冬在客廳玩耍,冬冬一不小心撞倒了王女士,導致王女士腰部嚴重受傷。經醫生診斷,王女士腰椎骨折,以后恐難再干重活。
在王女士住院期間,何先生先后為其墊付了近8000元醫療費。王女士認為,自己腰部遭受的重傷,是在何先生家工作時受的傷,就應按照工傷標準給予賠償。
雇主:不愿做任何賠償
但是,何先生則認為,在雇用王女士時,就商定“倘若發生意外事故自己概不負責”的條件,現在也不欠王女士的工錢,而且在其受傷后又及時送到醫院治療,現在不愿再給任何賠償了。
律師:雇主應賠償相關費用
王女士的賠償要求是否合理呢?對此,四川天仁和律師事務所鄭傳富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職工是指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只有職工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才能算工傷。鄭律師認為,王女士只能算是為家庭服務的雇工,而不能算是職工,因此,王女士受傷不能算工傷。
但根據事實,王女士確與何先生形成了雇傭關系,王女士在提供家政服務的過程中,只要不是故意自我傷害,雇主就應該負責賠償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助金、司法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在內的經濟損失。雖然何先生與王女士有口頭約定“意外事故概不負責”的條件,但這屬于霸王條款,當屬無效。
最后,鄭律師建議,當雇傭關系建立時,雇主為雇工保姆買份商業保險,以分擔和減輕因保姆在受雇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索賠而應當承擔的雇主責任風險,同時也能保障保姆的相關權益。
(達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