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事家政服務的王女士遇到一件新鮮事,她9月份受雇在一位企業老板家做保姆,豈料工作了一個月后,被告知10月15日才能領9月份工資。
王女士家住昆區,本地人,孤身帶著一個孩子,常年四處打工。今年8月,在她登記的一家家政公司的介紹下,王女士到現雇主劉先生家試做了一頓飯,但是當時劉先生并沒有決定雇傭她。半個多月后王女士接到雇主的電話讓其去上班,“當時他承諾一個月有4天的休息日,干夠26天就結一次錢,超過28天,上一天給一天的加班費。”
9月底,王女士決定辭職,但當她向劉先生索要工資時卻遭到了拒絕:雇主劉先生告訴她,工資要和他單位的員工一起發,下月15號才能領工資。王女士很氣憤:自己并非他單位的員工,自己做保姆也有很多年了,工資一般都是日結或月結,從沒聽說過“下月15號領工資”這樣的說法。
隨后,記者聯系到了王女士的雇主劉先生,劉先生表示,對于王女士的工作他也有很大不滿:“過節時家里買了一只羊,吃了兩頓餃子,一頓丸子,羊就沒了,所以我就叫她走人,她就是個小偷,她還覺得委屈,你說雇這樣的保姆誰能放心啊?而且我也承諾了15號就給她發工資,又沒說不給他工錢,我們所有員工都是15號發工資,況且她還沒干夠一個月。”
記者了解到,雖然劉先生和王女士雇傭雙方是通過家政服務中介機構認識的,但是由于他們是在半月后中介機構不知情的情況下建立的雇傭關系,所以該家政中介也無法對雙方的爭執進行協調處理。另外,由于雙方始終沒有簽訂過任何形式的紙質合同,雙方的約定也都是口頭承諾,王女士也無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對此,律師提醒雇傭雙方在建立雇傭關系時應該及時簽訂雇傭合同,對雙方的利益都有保障。
■記者 陳正函 見習記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