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文海宣) 70多歲的孤寡老人徐大爺借款30萬元給保姆,孰料保姆在老家買房后對徐大爺的態度急轉直下,最終雙方不歡而散,解除了雇傭合同。徐大爺向保姆索要30萬元,保姆卻諸多借口不予返還。無奈之下,徐大爺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保姆趙某向徐大爺償還借款30萬元。
2006年6月,74歲的徐大爺通過某家政服務公司雇傭了36歲的趙某為其提供家政服務。雇傭前期,趙某對徐大爺悉心照料,逐漸贏得了徐大爺的信任。2009年12月13日,在趙某回四川老家探親期間,徐大爺向趙某轉賬30萬元。兩天后,趙某用該30萬元購入房產一套。2013年8月初,徐大爺解除與趙某的雇傭關系,并要求趙某償還30萬元,但趙某拒不償還,徐大爺只好將趙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徐大爺稱趙某于2009年12月向其提出借款30萬元用于在四川老家購房,考慮到趙某把自己照顧得不錯,徐大爺答應了趙某的借款請求,并于同月13日向趙某轉賬30萬元。基于對趙某的信任,加之持有轉賬憑證,徐大爺未要求趙某出具借據。趙某不認可徐大爺的說法,稱30萬元是徐大爺主動贈與,因為徐大爺愛慕趙某,得知趙某無房產,便主動贈與趙某30萬元用于購房,意在將趙某留在身邊。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徐大爺于2009年12月13日向趙某轉賬30萬元,趙某于兩天后即購入房產一套。后二人于2013年8月2日解除雇傭關系,就30萬元雙方有過多次交涉,其中2013年8月7日在居間的家政服務公司交涉時,趙某稱因其與徐大爺存在不正當關系,故徐大爺補償給趙某30萬元;后在公安機關介入下,趙某又稱徐大爺雇傭其7年,期間徐大爺未支付任何工資,故30萬元系徐大爺一次性補償給趙某的高額工資。另,趙某在2013年8月得知徐大爺即將起訴后,于同月15日將房產過戶至其前夫名下。
法院認為,該案焦點是30萬元款項的性質。徐大爺與趙某各執一詞,但均未提交具有決定性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只能結合雙方的當庭陳述予以判定,通過審查徐大爺與趙某的當庭陳述,法院認為,趙某的說法前后不一,且存在明顯的矛盾之處,真實性存在重大瑕疵。反觀徐大爺的主張,其稱趙某借款30萬元系用于在四川老家購房,趙某認可了購房的事實,同時,趙某在2013年8月初知曉即將面臨訴訟時,即匆匆于同月15日將其所購房產過戶給前夫的行為亦印證了徐大爺的主張。法院最終采信了徐大爺的主張,并支持了徐大爺要求趙某償還30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當前,孤寡老人依賴保姆照顧并養老送終的情形非常普遍。實踐中,礙于情面,也為了保姆能留下來長期照顧老人,老人往往會對保姆提出的借款請求給予幫助,且不會留存書面的借款證明。因此,一旦雙方關系僵化后,老人維護合法權益就會頗費周折。重陽節將至,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有證據意識,對于出借的款項應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借條,將借款事項盡可能詳盡地書寫清楚,并注意留存轉賬憑證,盡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