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州市工商局通報稱,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家政服務經營行為,加強對家政服務行業的監管,維護家政服務消費者、家政服務員和家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廣州家庭服務業協會共同研究制定了2013版《廣州市家政服務合同》和《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于12月起在全市推行使用。
廣州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稱,新版家政服務合同和月嫂服務合同明確了家政投保金額。新版家政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了對保險的規定,明確了購買家政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家政經營責任險的保額。該規定與2012版家政合同示范文本的區別在于,舊版只規定了購買家政人員意外保險和家政人員服務責任險的檔次,新版則規定了購買保險的保額,以往的保險檔次很難確定賠償金額,而現在明確了保額(具體由雙方協商后填寫),更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其次,明確了月嫂保證每月工作天數為26日。新版月嫂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在服務時間方面明確了工作時間要保證26個工作日,休息時間為4天,雇主和月嫂協商后可選定每周休息1天或月底合同結束前休4天。舊版合同示范文本只規定“按月平均服務報酬結算”,而沒有明確一個月是按26天算還是按30天算,容易產生糾紛,因此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明確了凡不足月者按每月26日的日平均服務報酬來結算月嫂工資。
最后,明確了遇國家節假期月嫂的工資為日工資的3倍。舊版月嫂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月嫂和雇主協商國家假期的服務報酬,而新版月嫂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則直接明確了遇國家節假期若要月嫂服務的,雇主要按日工資3倍向月嫂支付報酬,使月嫂的權益更有保障。例如,雇主與家政企業簽訂月嫂服務合同,服務時間一個月,月嫂工資6000元,明年1月15日上崗。因服務時間跨明年春節,有3天國家節假期,如果雇主要求月嫂在這3天里都工作,則雇主每天要支付月嫂日工資的3倍報酬,日工資為6000元除以26天;如果雇主讓月嫂在這3天放假,則月嫂應在月底順延工作3天,保證月服務工作日達到26天。 (記者/成希 實習生/余秋亮 通訊員/黃向東 劉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