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西網訊 劉媛、胡振藝、記者朱超報道:一家政服務員在擦玻璃的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自身未盡注意義務被判承擔主要責任。12月20日,記者獲悉,日前么,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判決被告胡某賠償原告李某7170.98元。
經周某介紹,胡某聘請現年57歲的李某為家政服務員,從事24小時保姆服務。三方簽訂了《家政服務員協議書》,約定李某的工作范圍為洗衣、做飯、搞衛生、照護老人等,工作時間為6個月;并約定胡某與李某分別向周某交付中介費300元和100元。2013年3月28日,李某在胡某家中擦拭窗戶玻璃時摔倒,同日被送往醫院治療,并于2013年4月17日出院,出院診斷為:李某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其間共發生醫療費用9000元,已由李某自行支付。經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李某傷情未達傷殘評定標準,后續治療費3000元,自受傷之日起,全休120日、營養期12周、護理期12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系受胡某聘請從事家政服務,雙方形成個人勞務關系,故李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發生的各項費用為:醫療費900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鑒定費4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護理費9124.92元,營養費1680元,誤工費7599.99元,交通費酌定200元,共計35854.91元。李某在擦窗戶時摔倒受傷,其作為成年人,并且系從事家政服務的專業人員,應對其自身安全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故其應承擔主要責任。為此,對于原、被告的責任分擔,法院酌情考慮為胡某承擔20%,李某自行承擔80%。故胡某應承擔的賠償費用為7170.98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下達后,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訴。